高校党代会知识
党员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基层组织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高等学校健全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教育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联系学校实际,全面总结上届党员代表大会以来的工作,研究确定下届党员代表大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选举产生新一届党委和纪委的领导班子。通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使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振奋精神,团结和带领全校师生员工,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在省委领导下,把握大局,再接再厉,同心同德,开拓前进,为实现党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奋斗。
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的,必须报经省委高校工委批准(中央驻鲁高等学校需要同时报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批准。
二、代表名额及构成
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应根据党员数量,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一般可按以下掌握:党员人数少于500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100人左右;党员人数为500至1000人的,代表名额为100至200人;党员人数为1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300人。
代表人选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他们应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坚持党性原则,是非分明;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组织纪律性强,顾全大局;有较强的议事能力,能够如实反映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
代表人选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60%,教学、科研、管理一线人员占30%左右,工人、学生代表占10%左右(工人、学生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其代表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妇女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本校妇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50岁以下的代表一般不低于50%。
三、代表产生办法
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单位,一般按下一级党总支(或分党委)、直属支部划分。必要时,也可以将几个基层党组织划分为一个选举单位。代表产生的程序是:
1、选举单位根据学校党委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2、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单位在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多于代表应选人数20%的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
党员代表大会正式召开之前,对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
四、党委和纪委成员名额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的名额,应从学校实际出发,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力求精干。
设党的常务委员会的高等学校,党委委员为15至25人,最多不超过30人;党委常委为7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书记1人,副书记2-3人(其中兼职副书记1人);党员校(院)长一般应任党委副书记。党员副校(院)长中,至少有2名为党委常委。纪委委员为9至13人,最多不超过20人;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不设党的常务委员会的高等学校,党委委员为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其中兼职副书记1人);党员校(院)长一般应任党委副书记,党员副校(院)长一般应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为7至11人,最多不超过15人;书记1人,副书记1人。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安排,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注重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素质、领导才能、工作实绩和群众威信,保持年龄结构的梯次配备,班子中应有1至2名4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要重视选拔优秀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进领导班子。
五、选举办法
高等学校党委委员、常委和纪委委员采取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党委常委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名额多1至2人。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实行等额选举。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须经党委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
选举所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选举结果,被选举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选举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人选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人数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人选中谁当选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选重新投票。得票超过半数的人选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重新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的人选接近应选名额,经大会主席团酝酿,并征得代表同意,也可不再进行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