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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2-12-11 编辑:机电系 点击:[]

党员的权利

党员的权利是党员享有的政治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的体现。它是全体党员具有的、平等行使的权利。行使党员的权利是党员从事党内活动的一种职能。党员的权利属于授权性行为规范,党员应该行使权利,而且一旦行使权利,党员就对党内事务负有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如果错误地行使这种权利,党员将会受到党纪的处分。党员的权利是保障党员参与党的事业,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奋斗的必要条件。

一、党员权利的具体内容

十六大新党章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以下八项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这是共产党员的最基本的权利。党的会议是党组织进行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党的很多方针和政策是以党的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并向下贯彻的,党员通过阅读党的文件,学习和了解党在每个时期的任务和目标以及要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才能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好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的教育和培训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渠道,也是提高党员理论素养的重要途径,是始终保持党员先进性的重要保障。

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员应有的权利。这项权利的有效保障,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调动党员的积极性,认真负责地管理党内事务和履行党员义务,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工作能力。这就要求党员很好地学习、了解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不断提高政治水平、思想水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党组织也必须给党员的学习和提高创造必要的机会和条件。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就是党员学习和提高的最基本条件,也是党赋予党员的最基本权利。党员应当十分珍惜和正确对待这些权利,积极、主动、自觉地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大学生党员参加党的会议,对党的工作进行讨论,既是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也是以主人翁的态度关心党的事业,作为大学生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的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参加会议时要敢于畅所欲言。同时大学生党员也要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文件,自觉地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使自己在实践中不断得到锻炼和提高。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中国共产党是由党员组成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靠党组织及其党员去贯彻执行,党的事业是由党员在人民群众中起表率作用完成的。为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作用,不仅要知道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而且还应发动党员参加方针政策的讨论。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是党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步骤和保证,是尊重党员民主权利、健全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党员享有这项权利,既可以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思广益,更好地代表群众利益,又可以加深党员对党的政策的理解,提高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自觉性,从而减少或避免盲目性。同时,党组织允许对不同意见进行讨论,允许将不同意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这也是监督党组织正确领导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确保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机制。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全局观念,认真负责地思考和判断问题,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是党发展壮大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党的政策是按照“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原则,在集中广大党员、群众的集体智慧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让党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有助于集中全党的智慧,形成正确的政策。在政策制定出来以后,让党员积极参加讨论,一方面可以使党员加深对政策的理解,更好地贯彻执行政策;另一方面可以从不同角度发现问题,集思广益,使党政策的制定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同时还可以进一步检验党的政策,使党员了解在实践中哪些政策是群众拥护的,哪些政策是群众有意见的,以便补充和修改,加以完善。可见,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有关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与党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的政策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在报刊上进行讨论,应该由党组织决定。对于中央已经做出决定的政策,党员必须执行。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不得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中央政策相反的意见。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这是党员直接参与党组织建设,使其巩固、壮大的重要权利,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基本保障。赋予党员这样的权利,可以有效地保护党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创新精神。党员享有这项权利,有利于发扬主人翁精神,对各项工作积极思考,出谋划策,更加有效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也是党员对党的事业关心和负责的表现。因此党员要提出建议和意见,就要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经过认真、慎重思考,积极地提出自己的看法。党的事业是全体党员共同的事业,要做好党的工作,就必须充分发挥每个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必须使每个党员都对党的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党的组织应当教育党员关心党的工作,不断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使党的工作做得更好。党员也应当把关心党的工作作为自己应尽的责任,对如何做好和改进党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倡议。把“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规定为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有助于激发广大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感和首创精神,保证党不断地从党员中吸取智慧和力量。

我们正处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更需要党员增强责任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对改进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当然,所提出的建议和倡议,要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所以,每个大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都应当站在改革开放的前沿,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党的事业,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倡议,要勇于开拓,不断创新,努力学好文化知识,掌握真本领,为将来卓有成效地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这是党自己管好自己,保持自己的机体健康的基本保障。同样,也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基本要求。尤其在市场经济中,是巩固党的领导地位的根本保障。党章之所以规定这项权利,是为了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促使党员都来关心党,维护党的利益,及时有效地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思想、言论和行为作斗争,同损害人民利益的官僚主义、特殊化、腐败作风、违法乱纪等不良倾向及一切败坏党的事业的行为作斗争,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要求,从而保持党的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党员行使揭发、检举的权利,一定要从党的利益出发,要有事实根据。要实事求是,不能歪曲真相,更不能诬陷。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按组织原则办事,审慎地进行查处。对于党员的任何处理,都必须由党组织按照党章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

在党的工作中,出现某些缺点甚至错误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个别党员和组织的违法乱纪的情况也不能完全避免。因此,依靠广大党员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党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克服和制止党内违法乱纪现象,既是党面临的重要工作,也是党员的重要权利。党员的批评、检举权包括三个互相联系的方面:(1)批评的途径是“在党的会议上”,行使批评权不能不讲场合和地点,不能在群众中散布,也不能在会下和背后乱说。(2)批评和检举的原则是必须“有根据地,实事求是,尊重事实,不能捕风捉影、添枝加叶,更不能无中生有、捏造事实”。(3)批评、检举的范围是“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无论是哪一级的党组织,无论是什么职务的党员,党员都可以有根据地对他们行使批评权、检举权。党章中关于党员批评权、检举权的规定,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有效地同党内各种错误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使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干部经常受到自下而上地有意识监督,保证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常化。这一权利对于促进党员积极关心和维护党的利益,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大问题,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顺利贯彻执行,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这是党的政治生活和民主生活的重要内容。这里说的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集体讨论做决定的问题表示自己态度的权利;选举权指党员参加党内选举时,有表示自己意志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党员有被选举为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每一个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是平等的。党员进行表决或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人只有一票,而且这一票具有同等效力。

表决权、选举权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具体形式,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标志。在党内,不论职务高低, 每个党员在行使表决、选举权时,同样只能有一票的权利。党员在党内选举中,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提出和要求更换候选人;有权选举或不选举某人。党组织应该尊重和保护党员的选举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党员的表决权和选举权,不得妨碍党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的权利。党员也要珍惜和正确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选举权,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进行选举时,党员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手中神圣的选票。

被选举权也是党员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党员享有被选举的权利,也有请求放弃被选举的权利。党的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党内职务的候选人,如因健康状况、工作能力或其他正当原因,自己认为当选后不能胜任的,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不作为候选人的请求。党组织应充分考虑党员本人的意见,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或多数候选人的意见做出决定。如果党员放弃被选举权的请求未获同意,应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服从党组织的决定。同时,作为候选人而没有选上的党员,要正确对待落选,不应产生消极悲观和委屈情绪,仍然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努力工作。

这项权利体现了党内的平等、民主,共产党员不论年龄大小,资格如何,享有同样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决议和决定代表大多数党员的意志,充分发挥每个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保障党的事业蓬勃发展。

需要明确的是,只有正式党员才能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预备党员不具备这项权利。这是因为,一是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对党的认识和了解还是初步的,对如何正确行使这项权利还需要一个学习的过程;二是他们还处在接受党组织的考察和教育阶段,为了对党的事业负责,在他们转为正式党员之前,是不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党纪处分,是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按照事实和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决定。党员鉴定是党组织对党员个人所做的书面评价,是党组织全面考察了解党员的依据材料之一。党章规定这项权利是为了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使被处分或被鉴定的人有机会向党组织或其他党员说明情况,阐明自己的观点,减少或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申辩权和辩护权是进行辩解、解释的权利。所不同的是,申辩权是党员为本人辩解、解释的权利;辩护权是为其他党员辩解、解释的权利。申辩权是党员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在讨论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和做出鉴定时,允许本人参加和进行申辩,可以进一步核实、修正所依据的事实,对党员做出实事求是的处分或鉴定。党员本人也可以利用这一机会向党组织和到会党员说明情况,讲清问题,表明态度。党员如果对党组织所给予的处分或鉴定不服,除了可以表示保留意见外,还可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党员在行使辩护权时,一定要出以公心,尊重事实,敢讲真话,决不允许徇私情,作伪证,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这项权利表明党对其成员的处分或鉴定,是非常严肃的,是非常负责的。由于处分和鉴定是关系到党员政治命运的大事,政策性很强,必须慎重对待,最大限度防止差错。所以要切实保障党员参加讨论、进行申辩和辩护的权利。这对避免出现冤假错案,巩固党的团结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应该明确,辩护不是为错误辩解。辩护时,必须出以公心,忠于事实真相,以党的利益为最高原则。作为大学生党员要学会正确行使这项权利,要坚持党的原则,抱着对同志的政治生命负责的态度忠于事实,敢说真话,不徇私情,不作假证,不无限上纲,伤害同志,也不当“老好人”,更不要意气用事,为犯错误的同志开脱。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章之所以规定这项权利,是因为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是正常现象,而且有时真理并不是总在多数人手中,恰恰是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允许保留意见,并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有利于通过正确方式解决党内的不同认识问题,一方面通过实践以证明哪种意见是正确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上级组织了解下级组织的情况,考察下级组织的决议是否正确,并最终做正确的决定。

我们党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整体,党员应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这是保证党的团结统一的基本条件,也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由于党员所处的位置不同,自身的素质不同,对情况的了解和对问题的认识也就不同,就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产生不同的意见。对此,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党员也应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以求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正确的理解。同时也应当看到,有时候真理在少数人手里。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保证广大党员的这项权利,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和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应强迫党员放弃保留意见,同时党组织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他们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他们进行纪律追究。对保留意见的党员来说,必须明确在党内保留不同意见有一个前提,这就是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这样才能保证党的行动一致。当实践证明自己的意见确实错了,就应该主动放弃自己的错误意见,决不能坚持错误观点并到处传播。

因此,作为大学生党员必须明确在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的问题上,共产党员不得各行其道、各自为政、更不允许到社会上以各种形式发表所谓“不同政见”。对有关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共产党员不能以“保留意见”为由,坚持错误的观点。更不能以“保留意见”为借口,见风使舵,搞政治投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到中央提出请示、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这里所说的请示,是指党员向党组织提出的要求。如党员请求党组织交给自己任务或免去自己的职务;犯了错误的党员,向党组织请求给予处分和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党员对自己和别人的问题,请求党组织给予调查等;申诉,是指党员被人揭发或犯了错误,受到审查或处分,本人不同意组织的决定或处理意见,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请重新处理的陈述。控告主要是指党员受到打击、迫害诬陷或因为揭发某些人、某些组织的缺点、错误和违法乱纪而受到压制、报复时,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为本人伸张正义的强烈要求。党员有权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任的答复。这是党员行使请求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的必然要求和组织保障。

党员享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的权利,有利于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及时了解下面的情况和问题,可以提高党员为坚持真理、坚持党的原则而斗争的决心和信心,也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作为大学生党员,必须明确自己的权利,更应当十分珍视、正确行使这项权利。要敢于为维护党章规定所享有的正当权利而斗争。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决不能因为有了不同意见,就搞非法组织、搞串联活动,或以静坐、绝食等一套非法行为威胁党组织。如果党组织对党员的要求有无故拖延、不闻不问、把署名控告信转到被告组织和被告人手中等做法,这是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二、大学生党员应该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身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明确自己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充分发挥大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先决条件之一,因此每个党员都要十分珍惜、正确运用党章所规定的党员权利为党、为人民的利益而奋斗,决不能对党的事业漠不关心,更不能随便放弃党员的权利。大学生党员在正确对待和行使党员权利的问题上,要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一)要出以公心

这要求大学生党员在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时候不能有私心。作为大学生党员在揭发问题时,要采取负责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决不能捕风捉影,无中生有,必须抱着对自己、对他人、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

(二)要坚持原则,坚持真理

在原则问题上,大学生党员应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敢于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各种腐败现象和不良风气要敢于大胆地进行抵制和揭露。

(三)要划清界线,辨明是非

大学生党员应是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在事关党和人民利益的大是大非问题面前,必须辨明是非、划清界限、态度鲜明,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而绝不允许以行使权利为借口,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抵触的言论。

(四)要养成民主作风,尊重党员的权利

大学生党员要把党员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看成是对党的事业关心和负责的表现,而不是担心民主权利的行使会伤了自己的面子,降低了自己的威信,并以此来企图削弱它、压制它。作为大学生党员必须有工人阶级先锋战士的宽阔胸怀,用民主的作风来保证自己正确行使权利。

总之,大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明确:自觉、严格的履行党员的义务和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是新世纪作一名合格的大学生党员的基本要求,每个大学生党员只有真正从思想上提高对自觉、严格履行党员义务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认识,从而用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成为新世纪合格的大学生党员。每个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只有思想上明确,行动上努力,才能不断激励自己“未进党的门,先做党的人”,为将来“进了党的门,做好党的人”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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